|
逾
四 成 被 訪 青 少 年 表 示 對 精 神 藥 物 的 認 識 不 多
六
成 指 父 母 從 未 主 動 與 他 們 談 及 濫 藥
七
成 以 上 認 為 以 過 來 人 身 份 和 醫 學 角 度 宣 傳 毒
禍 更 具 成 效
(
新
聞
稿
)
香
港
青
年
協
會
最
新
一
項
研
究
發
現
,
在
受
訪
的
532 名
10至24歲
的
被
訪
青
少
年
中
,
逾
四
成
(43.2%)
被
訪
青
少
年
表
示
對
精
神
藥
物
的
認
識
不
多
,
另
外
三
成
(31.1%)
對
認
識
程
度
不
確
定
。
雖
然
多
數
被
訪
青
少
年
表
示
不
同
意
濫
藥
宣
傳
教
育
與
個
人
無
關
;
但
仍
有
三
成
(30.0%)
被
訪
者
持
相
反
或
不
肯
定
態
度
。
調
查
亦
顯
示
,
逾
四
成
(41.5%)
被
訪
者
對
現
時
有
關
預
防
青
少
年
濫
藥
工
作
的
評
價
僅
屬
一
般
;
另
有
兩
成
(20.2%)
則
直
言
「
無
效
」
。
在
表
示
現
行
預
防
工
作
「
有
效
」
的
1 9 3 名
受
訪
青
少
年
中
,
較
多
認
為
因
有
關
工
作
「
能
對
青
少
年
有
阻
嚇
作
用
」
(31.1%)
和
「
能
增
加
青
少
年
對
藥
物
禍
害
的
了
解
」
(30.6%)
;
至
於
表
示
「
無
效
」
的
1 0 7 名
受
訪
青
少
年
中
,
較
多
認
為
因
「
內
容
流
於
表
面
,
對
青
少
年
起
不
了
作
用
」
(33.6%)
和
「
未
觸
及
高
危
青
少
年
」
(30.8
%)。
調
查
又
顯
示
,
在
532名
被
訪
青
少
年
中
,
分
別
有
七
成
半
(74.6%
)
和
七
成
(70.0%)
被
訪
者
認
為
「
以
過
來
人
身
份
,
分
享
濫
藥
禍
害
」
和
「
以
醫
學
角
度
,
解
釋
濫
藥
對
身
體
健
康
影
響
」
為
有
效
的
宣
傳
手
法
;
而
「
以
明
星
效
應
,
推
廣
禁
毒
信
息
」
則
排
最
末
,
只
佔39.5%。
該
項
名
為
「
青
少
年
濫
藥
-
禁
毒
教
育
與
推
廣
策
略
」
研
究
,
由
香
港
青
年
協
會
於
2008年2月至3月
期
間
進
行
,
研
究
主
要
分
三
部
份
,
包
括
:
(
一
)
透
過
全
港
性
的
隨
機
抽
樣
意
見
調
查
,
以
電
話
成
功
訪
問
532名10至24歲
的
香
港
青
少
年
,
回
應
率
為76%,
樣
本
的
標
準
誤
低
於
±
2.2% ;
(
二
)
研
究
分
別
進
行
了11個
青
少
年
聚
焦
小
組
和
3 個
家
長
聚
焦
小
組
討
論
,
以
了
解
他
們
接
收
有
關
禁
毒
訊
息
的
情
況
,
以
及
對
現
時
推
行
禁
毒
教
育
及
宣
傳
方
面
的
意
見
;
及
(
三
)
訪
問
了
1 1 名
學
者
、
專
家
,
以
分
享
他
們
對
有
關
禁
毒
教
育
和
宣
傳
工
作
的
觀
察
和
意
見
。
全
港
青
少
年
調
查
結
果
顯
示
,
逾
六
成
(63.8%)
被
訪
青
少
年
表
示
主
要
從
電
視
媒
介
接
觸
有
關
禁
毒
教
育
的
訊
息
;
此
外
,
在
研
究
的
聚
焦
小
組
討
論
中
,
亦
有
較
多
被
訪
青
少
年
表
示
從
電
視
媒
介
接
觸
到
關
預
防
教
育
的
訊
息
。
不
過
,
就
有
關
電
視
宣
傳
短
片
的
內
容
,
他
們
認
為
有
關
內
容
過
於
誇
張
和
失
實
,
對
青
少
年
欠
缺
說
服
力
。
禁
毒
教
育
及
宣
傳
的
推
廣
,
一
般
都
以
家
庭
、
學
校
及
社
區
三
個
層
面
為
重
心
。
然
而
,
研
究
發
現
,
在
實
際
推
行
有
關
教
育
工
作
時
,
上
述
三
方
面
都
面
對
不
少
困
難
。
在
家
庭
方
面
:
逾
三
成
(31.6%)
被
訪
青
少
年
認
為
在
禁
毒
教
育
方
面
上
,
父
母
的
責
任
最
重
要
;
不
過
,
逾
六
成
(62.6%)
被
訪
青
少
年
表
示
父
母
從
未
主
動
與
他
們
傾
談
有
關
問
題
。
然
而
,
有
被
訪
家
長
表
示
,
普
遍
家
長
未
意
識
到
濫
藥
問
題
的
嚴
重
性
,
加
上
缺
乏
對
藥
物
的
認
識
,
以
致
未
能
與
子
女
展
開
對
談
。
在
學
校
方
面
:
四
成
(39.7%)
被
訪
青
少
年
認
為
「
學
校
舉
辦
的
禁
毒
教
育
講
座
/ 活
動
」
為
推
廣
預
防
教
育
最
有
效
的
渠
道
;
然
而
,
學
校
在
推
行
禁
毒
教
育
方
面
上
,
仍
面
對
不
少
阻
力
,
包
括
(
一
)
濫
藥
預
防
教
育
不
是
學
校
的
優
先
處
理
項
目
;
(
二
)
校
長
和
老
師
均
缺
乏
對
藥
物
的
認
識
;
(
三
)
學
校
礙
於
「
標
籤
效
應
」
,
未
必
願
意
積
極
推
行
禁
毒
教
育
;
及
(
四
)
學
校
欠
缺
空
間
和
資
源
,
有
礙
禁
毒
教
育
的
推
行
。
在
社
區
方
面
:
地
區
不
同
機
構
或
團
體
在
推
行
禁
毒
教
育
時
,
由
於
缺
乏
協
調
和
協
作
,
以
致
出
現
資
源
重
疊
或
服
務
不
足
的
情
況
。
此
外
,
地
區
對
濫
藥
問
題
亦
欠
缺
共
識
,
以
致
影
響
禁
毒
教
育
的
推
廣
。
研
究
結
果
顯
示
,
被
訪
青
少
年
認
為
禁
毒
教
育
的
推
廣
策
略
需
具
備
以
下
四
個
特
性
,
包
括
:
(
一
)
真
實
性
:
要
以
事
實
為
依
據
,
如
以
過
來
人
真
實
故
事
的
分
享
,
或
以
醫
學
角
度
解
釋
濫
藥
的
禍
害
,
對
青
少
年
更
有
說
服
力
;
(
二
)
互
動
性
:
透
過
互
動
的
學
習
,
以
及
親
身
的
參
觀
或
探
訪
有
關
戒
毒
機
構
,
有
助
加
深
青
少
年
對
濫
藥
問
題
的
認
識
;
(
三
)
多
元
性
:
禁
毒
教
育
的
宣
傳
要
多
元
性
,
透
過
多
元
活
動
,
如
話
劇
、
運
動
及
多
媒
體
資
訊
等
,
增
加
青
少
年
對
濫
用
藥
物
情
況
的
關
注
;
及
(
四
)
針
對
性
:
禁
毒
教
育
針
對
不
同
組
群
的
需
要
及
地
區
特
性
,
從
而
發
展
更
具
針
對
性
的
推
廣
策
略
。
香
港
青
年
協
會
總
幹
事
王
鳴
博
士
今
日
(
三
月
三
十
一
日
)
於
午
餐
會
上
簡
介
研
究
結
果
時
強
調
預
防
勝
於
治
療
;
要
有
效
遏
止
青
少
年
濫
用
藥
物
,
預
防
及
宣
傳
教
育
是
首
要
任
務
。
她
建
議
有
關
當
局
增
撥
資
源
,
加
強
預
防
教
育
和
研
究
工
作
。
王
博
士
又
指
出
,
青
少
年
跨
境
濫
藥
呈
上
升
趨
勢
;
隨
著
中
港
兩
地
交
通
往
來
的
便
利
,
加
上
過
關
手
續
簡
化
,
相
信
會
進
一
步
助
長
跨
境
濫
藥
。
長
遠
而
言
,
禁
毒
教
育
及
宣
傳
的
推
廣
,
需
要
兩
地
政
府
加
強
合
作
,
共
同
推
動
濫
藥
預
防
教
育
。
報
告
亦
建
議
,
針
對
現
時
未
能
全
面
掌
握
青
少
年
濫
用
藥
物
的
狀
況
和
趨
勢
,
建
議
每
兩
年
進
行
全
港
中
小
學
生
健
康
及
危
險
行
為
調
查
,
以
便
制
訂
適
時
的
政
策
和
服
務
措
施
,
對
抗
藥
物
濫
用
問
題
。
另
外
,
研
究
認
為
應
以
整
全
的
角
度
,
加
強
青
少
年
的
保
護
因
素
,
積
極
在
家
庭
、
學
校
及
社
區
推
動
健
康
生
活
概
念
,
提
升
青
少
年
的
積
極
生
活
態
度
及
面
對
壓
力
的
能
力
。
研
究
又
認
為
有
需
要
加
強
地
區
層
面
的
協
作
,
並
針
對
不
同
組
群
和
地
區
的
特
性
,
發
展
更
具
針
對
性
的
禁
毒
教
育
和
推
廣
策
略
。
其
中
社
區
上
的
醫
生
和
社
會
工
作
者
加
強
專
業
協
作
,
亦
有
助
及
早
辨
識
有
需
要
的
青
少
年
,
並
進
行
針
對
性
的
教
育
。
此
外
,
研
究
報
告
建
議
設
立
一
支
由
醫
護
人
員
及
過
來
人
組
成
的
宣
傳
大
使
,
主
動
到
學
校
及
社
區
進
行
藥
物
教
育
工
作
;
並
加
強
宣
傳
電
話
熱
線
支
援
服
務
,
為
有
需
要
的
青
少
年
及
家
長
提
供
有
關
藥
物
知
識
、
濫
藥
預
防
及
處
理
,
以
及
輔
導
服
務
。
-
- -
完
- - -
有 關 香 港 青 年 協 會 總 幹 事 王 鳴 博 士 今 日 (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) 於 會 上 的 發 言 撮 要 致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