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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 言
一 九 八 九 年 本 會 與 香 港 大 學 社 會 工 作
及 社 會 行 政 學 系 進 行 一 項 名 為 「 離 巢
乳 燕 」 的 研 究 , 發 現 青 少 年 離 家 出 走
情 況 日 趨 普 遍 。 但 過 去 六 年 , 官 方 有
關 2 1 歲 以 下 失 蹤 人 口 的 數 字 , 持 續 保
持 在 每 年 四 千 名 的 水 平 ; 而 與 此 同 時
, 從 不 少 前 線 社 會 工 作 者 的 經 驗 , 以
及 傳 播 媒 介 的 報 導 , 估 計 青 少 年 離 家
往 外 流 連 的 實 際 數 字 , 遠 較 官 方 公 佈
的 數 字 為 高 。
事 實 上 , 在 近 年 社 會 環 境 轉 變 下 , 「
離 家 出 走 」 的 概 念 已 變 得 模 糊 , 青 少
年 未 必 「 出 走 」 , 而 是 「 不 歸 家 」 而
已 。 他 們 放 棄 「 家 庭 」 這 個 既 有 的 落
腳 點 , 寧 願 週 而 復 始 地 在 街 上 遊 蕩 ;
與 此 同 時 , 不 少 離 家 煮 與 父 母 的 聯 繫
仍 未 切 斷 , 以 傳 呼 機 作 為 互 相 溝 通 的
方 法 , 父 母 亦 不 再 疲 於 報 警 , 「 離 家
出 走 」 現 象 已 逐 漸 變 為 「 通 頂 」 徵 象
, 「 失 蹤 少 年 」 已 逐 漸 變 為 「 不 歸 家
少 年 」 。
對 於 這 群 數 目 龐 大 的 「 不 歸 家 少 年 」
, 他 們 的 經 歷 和 心 態 , 實 在 值 得 深 入
理 解 。 同 時 , 如 何 關 注 及 協 助 提 供 適
切 服 務 , 亦 會 是 社 會 各 界 共 同 關 心 的
課 題 。
研 究 目 標 及 方
法
是 次 研 究 主 要 有 以 下 目 標 : ( 一 ) 描
述 及 了 解 被 訪 者 「 通 頂 〕 生 活 前 後 ,
在 家 庭 、 學 校 及 友 儕 方 面 的 重 要 經 歷
, 引 申 的 行 為 及 背 後 的 意 識 ; ( 二 )
探 討 被 訪 者 對 象 庭 的 看 法 ; ( 三 ) 了
解 被 訪 者 對 「 通 頂 」 生 活 的 評 價 。 研
究 對 象 為 1 8 歲 以 下 , 己 在 過 著 或 曾 經
「 通 頂 」 生 活 的 青 少 年 。
為 方 便 運 作 , 「 通 頂 」 指 一 些 深 夜 在
街 頭 流 蓮 遊 盪 , 例 如 凌 晨 一 時 後 仍 無
回 家 意 向 , 在 公 眾 地 方 及 沒 有 父 母 或
監 護 人 陪 同 而 並 非 首 次 深 宵 不 歸 家 的
青 少 年 。 是 次 研 究 成 功 訪 問 了 廿 五 位
「 通 頂 」 青 少 年 ﹁ 研 究 方 法 採 用 個 案
研 究 方 式 進 行 , 深 入 探 討 及 分 析 每 個
個 案 。 透 過 一 份 開 放 式 的 訪 問 大 綱 ,
由 十 一 位 曾 受 事 業 訓 練 的 社 工 人 員 進
行 訪 問 。 研 究 分 析 採 用 內 容 與 性 質 並
重 的 「 質 化 公 析 」 , 而 非 統 計 性 演 鐸
。
主 要 的 發 現
( 一 ) 少 年 「
通 頂 」 不 歸 家 反 映 了 家 庭 關 係 出 現 了
矛 盾
是 次 研 究 顯 示 , 青 少 年 不 歸 家 除 了 希
望 「 出 外 玩 玩 」 之 外 , 亦 有 不 少 基 於
對 家 庭 不 滿 或 失 望 。 例 如 感 覺 家 人 管
束 太 嚴 , 又 經 常 與 父 母 爭 執 等 。 這 種
對 家 中 「 煩 」 和 「 悶 」 的 感 覺 , 源 於
不 滿 父 母 家 長 式 的 管 教 。
事 實 上 , 兩 代 對 管 教 方 法 不 同 的 期 望
, 和 家 庭 成 員 是 否 能 互 相 接 受 對 方 的
角 色 , 是 矛 盾 的 核 心 所 在 。 上 一 代 慣
於 採 用 權 威 命 令 式 的 管 教 方 法 , 下 一
代 期 望 的 是 聆 聽 、 對 話 和 容 許 自 主 的
管 教 模 式 , 但 上 一 代 對 這 方 式 又 覺 得
難 以 安 心 。 中 間 引 起 的 磨 擦 、 緊 張 及
不 適 應 , 及 不 知 如 何 改 善 的 困 境 , 反
映 了 家 庭 內 部 出 現 的 張 力 。 這 些 家 庭
內 部 的 緊 張 , 如 不 能 適 當 協 調 和 緩 和
, 往 往 就 是 一 種 強 而 有 力 的 「 推 力 」
, 將 青 少 年 推 離 家 庭 , 推 到 街 上 , 推
致 有 家 不 歸 的 境 況 。
﹝ 二 ﹞ 「 不 歸
家 少 年 」 需 要 更 多 的 自 由 空 間 及 父 母
在 感 性 上 的 支 援
「 不 歸 家 的 少 年 。 選 擇 了 黑 夜 遊 蕩 的
生 活 方 式 , 本 身 對 社 會 不 一 定 有 很 負
面 的 看 法 , 才 產 生 這 些 行 為 。 他 們 明
知 週 遭 的 生 活 圈 子 可 能 充 滿 危 機 , 又
或 正 步 入 一 些 未 可 知 的 前 途 , 但 仍 選
擇 了 這 種 生 活 。 箇 中 原 因 , 一 方 面 在
於 希 望 逃 離 生 活 上 需 要 面 對 的 不 滿 或
壓 力 ; 另 一 方 面 , 則 希 望 擁 有 一 點 自
由 自 主 的 空 間 , 在 沒 有 太 多 管 束 下 ,
呼 吸 一 下 覺 得 已 有 自 決 能 力 的 空 氣 。
事 實 上 , 不 少 被 訪 者 都 渴 望 得 到 別 人
的 關 心 , 以 及 父 母 在 感 性 上 的 支 援 。
他 們 亦 希 望 家 人 明 白 他 們 已 經 長 大 及
有 自 制 能 力 。
﹝ 三 ﹞ 夜 遊 生
活 非 為 長 遠 計 , 渴 望 得 到 協 助 , 重 回
生 活 正 軌
事 實 上 , 部 份 被 訪 者 都 有 表 示 不 想 長
期 日 夜 顛 倒 , 想 回 復 較 規 則 生 活 方 式
的 意 願 。 但 當 想 到 自 己 的 學 業 成 績 並
不 理 想 , 難 免 產 生 「 怨 自 己 不 爭 氣 」
的 感 觸 。 而 面 對 茫 茫 前 路 , 又 感 到 迷
惘 、 有 心 無 力 和 缺 乏 信 心 。 他 們 一 般
對 日 間 生 活 並 不 投 入 , 對 於 學 校 生 活
亦 沒 有 太 大 反 感 , 在 學 校 與 老 師 或 同
學 的 關 係 仍 相 當 不 錯 , 但 卻 找 不 著 意
義 。 對 讀 書 不 成 深 感 自 責 , 但 目 前 他
們 面 對 的 家 庭 關 係 和 生 活 境 況 , 都 未
能 給 予 足 夠 的 支 持 , 推 動 改 變 。 而 部
份 被 訪 者 這 種 希 望 逐 漸 回 復 一 般 人 生
活 方 式 的 願 望 , 並 渴 求 在 過 程 中 社 會
的 支 援 能 夠 「 幫 一 把 」 的 心 境 , 可 說
表 露 無 遺 。
﹝ 四 ﹞ 不 歸 家
少 年 需 要 多 樣 形 式 的 外 展 服 務
研 究 顯 示 , 深 宵 的 外 展 服 務 , 例 如 在
一 些 青 少 年 喜 愛 聚 集 的 場 所 , 提 供 現
場 的 輔 導 或 以 臨 時 宿 舍 的 服 務 方 式 ,
解 決 不 歸 家 青 少 年 流 連 街 頭 可 能 出 現
的 危 機 , 均 值 得 考 慮 。 而 服 務 方 式 可
以 下 圖 顯 示 :

1 . 現 場 輔 導 服 務 :
就 是 深 夜 在 各 處 青 少 年 聚 集 的 街 頭 場
所 , 現 場 提 供 各 種 適 合 的 有 關 服 務 ,
例 如 一 個 可 供 休 憩 閒 聊 的 聚 腳 點 。 這
些 服 務 可 以 長 期 提 供 , 由 惠 業 社 工 管
理 。 青 少 年 在 一 個 沒 有 太 多 約 束 和 規
則 的 場 所 , 三 數 知 己 或 獨 自 一 人 , 渡
過 漫 漫 長 夜 。 假 若 喜 歡 找 人 傾 訴 , 當
值 的 專 業 社 工 可 即 場 介 入 , 提 供 支 援
或 即 場 輔 導 。
2 . 臨 時 性 的 暫 住 服 務
:
黑 夜 遊 蕩 的 青 少 年 , 內 心 世 界 其 實 充
滿 矛 盾 。 當 夜 深 入 靜 、 身 心 疲 倦 之 際
, 何 處 尋 找 棲 身 一 宵 之 所 , 對 部 份 青
少 年 來 說 , 就 是 面 對 十 字 路 口 抉 擇 之
時 。 這 期 間 如 能 讓 青 少 年 有 機 會 接 觸
到 社 工 人 員 , 商 量 權 宜 之 計 , 對 他 們
極 有 幫 助 。 當 晚 仍 然 不 願 回 家 的 , 可
安 排 接 受 臨 時 住 宿 安 排 , 暫 渡 一 宵 或
一 個 短 時 期 ; 但 希 望 回 家 又 怕 被 家 長
責 備 的 , 社 工 人 員 可 協 助 聯 絡 家 長 或
護 送 回 家 , 免 使 進 一 步 在 街 頭 觸 及 可
能 的 各 種 身 體 或 道 德 上 的 危 險 , 對 保
護 有 關 青 少 年 有 極 大 幫 助 。
這 種 「 危 機 介 入 」 及 臨 時 住 宿 形 式 的
服 務 , 對 仍 能 提 供 正 面 支 援 的 家 庭 ,
尤 為 合 適 。 事 實 上 , 不 少 青 少 年 在 流
連 一 段 日 子 後 , 多 開 始 希 望 回 家 , 但
卻 未 有 勇 氣 去 面 對 父 母 那 不 可 知 的 反
應 。 這 時 候 , 社 工 人 員 如 能 適 時 介 入
與 父 母 接 觸 , 從 中 調 解 , 對 鼓 勵 青 少
年 人 回 家 , 及 與 家 人 重 新 建 立 關 係 ,
有 極 關 鍵 的 作 用 。
根 據 警 方 已 報 案 的 失 蹤 人 口 統 計 資 料
顯 示 , 十 六 歲 以 下 失 蹤 人 口 於 過 去 三
年 分 別 是 : 1 9 9 2 年 是 3 , 3 1 5 人 ; 1 9 9 3 年
是 3 , 5 5 7 人 ; 及 1 9 9 4 年 是 3 , 0 9 9 人 。 而
據 協 青 社 估 計 , 沒 有 報 案 而 離 家 出 走
的 青 少 年 , 每 年 大 概 高 達 二 萬 多 名 。
因 此 , 從 目 前 「 不 歸 家 少 年 」 的 數 目
來 估 計 , 這 種 「 危 機 介 入 」 形 式 的 調
解 服 務 , 有 助 解 決 這 群 青 少 年 面 對 的
困 難 。
3 . 返 回 家 庭 生 活 :
對 於 大 部 份 離 家 青 少 年 而 言 , 假 若 他
們 的 家 庭 境 況 並 非 十 分 惡 劣 , 仍 然 具
有 一 定 程 度 的 支 持 性 , 則 提 供 上 述 現
場 輔 導 服 務 或 「 危 機 介 入 」 式 的 臨 時
性 暫 住 服 務 , 以 改 善 家 庭 關 懷 , 協 助
他 們 重 返 家 庭 生 活 , 將 會 是 服 務 的 主
要 目 標 。
4 . 長 期 生 活 的 安 排 :
而 對 於 非 支 持 性 的 家 庭 , 如 何 協 助 年
青 人 作 長 期 生 活 的 安 排 , 實 至 為 必 要
。 外 國 不 少 地 方 鄧 採 用 的 可 行 途 徑 ,
是 為 長 期 離 家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宿 舍 服 務
, 建 立 獨 立 的 生 活 方 式 。 透 過 較 低 廉
的 租 金 , 離 家 少 年 可 以 租 住 宿 舍 , 過
群 體 但 又 獨 立 自 主 的 生 活 。 這 種 服 務
的 目 標 , 是 協 助 青 少 年 逐 漸 過 渡 成 為
成 年 人 , 過 獨 立 方 式 生 活 。
5 . 獨 立 方 式 生 活 :
由 於 關 係 惡 劣 、 缺 乏 支 援 或 破 碎 的 家
庭 , 重 回 家 庭 生 活 已 經 未 必 是 最 佳 選
擇 , 協 助 離 家 青 少 年 過 獨 立 方 式 的 生
活 , 將 會 是 處 埋 問 題 的 一 種 可 行 方 法
。
﹝ 五 ﹞ 社 會 未
能 為 處 於 十 字 街 頭 的 青 少 年 , 提 供 積
極 的 教 育 支 援
青 少 年 要 回 到 主 流 社 會 的 生 活 方 式 ,
再 次 投 入 努 力 讀 書 的 行 列 , 實 在 面 對
不 少 困 難 。 對 於 十 五 歲 以 下 的 少 年 ,
回 到 學 校 中 努 力 進 取 , 是 否 就 能 夠 把
學 業 追 回 一 般 的 水 平 , 要 視 乎 學 校 內
的 支 援 , 或 個 別 老 師 的 接 納 及 關 顧 ;
但 對 於 十 五 歲 以 上 的 青 少 年 , 在 離 開
了 學 校 體 系 之 後 , 社 會 上 能 夠 提 供 「
第 二 度 機 會 」 給 年 青 人 再 次 努 力 的 途
徑 , 或 有 關 的 教 育 支 援 和 選 擇 , 可 說
十 分 有 限 。 目 前 雖 然 政 府 仍 設 有 夜 中
學 , 但 有 關 的 輔 導 服 務 或 資 助 , 仍 顯
不 足 。 如 何 協 助 這 群 處 身 於 十 字 街 頭
的 年 青 人 , 在 面 對 個 人 挫 折 及 迷 惘 之
時 , 提 供 積 極 的 社 會 資 源 及 教 育 支 援
, 使 他 們 重 新 建 立 個 人 的 目 標 , 寶 在
值 得 各 界 人 士 深 思 。
﹝ 六 ﹞ 立 法 禁
止 夜 遊 蕩 或 掃 蕩 並 非 回 應 「 不 歸 家 少
年 」 社 會 現 象 的 有 效 途 徑
是 次 研 究 顯 示 : 不 少 青 少 年 夜 間 出 沒
的 地 方 或 娛 樂 場 所 , 以 尖 東 文 化 中 心
、 旺 角 麥 當 勞 餐 廳 、 卡 拉 0 K 、 公 園 等
為 主 ; 在 夜 深 疲 憊 之 時 , 亦 有 落 腳 之
地 , 例 如 車 房 、 公 園 、 朋 友 住 所 等 。
這 些 場 地 , 究 竟 會 發 展 成 為 青 少 年 的
長 期 避 難 所 , 抑 或 是 進 一 步 陷 入 罪 惡
的 引 誘 之 所 , 則 是 未 知 之 數 。
外 國 的 一 些 處 理 方 法 , 例 如 透 過 立 法
宵 禁 來 管 制 和 保 護 青 少 年 , 從 香 港 社
會 的 角 度 來 看 , 則 未 必 可 行 。 因 為 香
港 的 環 境 不 同 , 人 口 密 集 , 青 少 年 夜
間 仍 有 不 少 消 費 和 落 腳 之 所 , 假 若 立
法 禁 止 於 街 上 遊 蕩 , 或 運 用 警 力 驅 趕
掃 蕩 , 結 果 只 會 將 青 少 年 由 街 上 趕 至
剖 處 更 隱 蔽 的 地 方 , 問 題 並 不 會 因 而
解 決 。 較 為 可 取 的 方 法 , 是 如 何 在 法
律 上 作 出 一 些 措 施 , 保 持 嚴 格 監 管 各
種 娛 樂 場 所 , 免 使 青 少 年 逐 漸 不 自 覺
地 被 人 利 用 , 或 因 而 誤 觸 法 網 。
建 議
( 一 ) 當 局 應
考 慮 拓 屐 深 宵 外 展 服 務 的 需 要 性 , 以
期 透 過 及 早 介 入 的 服 務 形 式 , 積 極 回
應 街 頭 「 不 歸 家 青 少 年 」 的 需 要
如 前 所 述 , 由 於 現 場 輔 導 服 務 或 臨 時
性 的 住 宿 服 務 , 能 夠 迅 速 回 應 街 頭 上
「 不 歸 家 少 年 目 的 需 要 ; 政 府 應 考 慮
調 配 資 源 , 提 供 或 加 強 這 種 形 式 的 服
務 。 例 如 深 夜 在 各 處 青 少 年 聚 集 的 街
頭 場 所 , 提 供 即 場 輔 導 、 聯 絡 家 長 、
護 送 回 家 或 臨 時 宿 舍 等 服 務 。 服 務 最
主 要 的 目 的 , 在 於 使 青 少 年 在 最 迫 切
需 要 幫 助 之 時 , 能 夠 有 效 地 接 觸 到 專
業 社 工 人 員 , 尋 求 協 助 。 因 此 , 一 方
面 除 了 可 增 加 資 源 擴 展 現 有 服 務 外 ,
另 一 方 面 可 以 嘗 試 開 展 一 些 試 驗 式 的
服 務 , 例 如 通 宵 開 放 的 青 少 年 中 心 、
流 動 巴 士 式 的 午 夜 輔 導 中 心 、 臨 時 宿
舍 、 麥 當 瑩 式 的 青 年 茶 座 等 。
這 些 服 務 的 特 色 , 應 要 切 合 這 群 青 少
年 喜 愛 不 要 約 束 的 性 格 , 盡 量 提 供 一
個 最 少 規 則 及 最 多 自 由 的 寬 鬆 環 境 給
他 們 。 除 了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限 制 外 , 例
如 場 內 不 可 吸 毒 、 進 行 性 行 為 、 打 鬥
或 飲 酒 外 , 青 少 年 可 享 受 自 由 自 在 的
氣 氛 。 這 些 試 驗 式 的 服 務 , 最 主 要 的
目 的 是 於 午 夜 後 提 供 一 處 由 事 業 社 工
管 理 的 聚 腳 地 , 以 吸 引 不 歸 家 青 少 年
使 用 , 從 而 避 免 接 觸 其 他 一 些 可 能 的
危 險 。
( 二 ) 加 強 「
親 職 教 育 」 以 支 援 家 長 的 需 要 , 並 確
保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服 務 獲 得 足 夠 的 人 手
及 資 源
是 次 研 究 清 楚 顯 示 , 家 庭 中 的 親 子 關
係 至 為 關 鍵 。 目 前 香 港 這 方 面 有 關 的
主 要 服 務 是 「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」 。 但 過
去 十 多 年 來 , 社 會 不 斷 改 變 , 家 庭 關
係 的 形 態 亦 不 斷 變 化 , 家 庭 中 出 現 的
問 題 亦 趨 複 雜 , 例 如 透 頂 式 「 不 歸 家
的 少 年 。 便 是 一 例 。
被 訪 的 青 少 年 不 歸 家 , 源 頭 來 自 家 庭
內 部 的 「 推 力 」 , 多 於 來 自 外 邊 花 花
世 界 的 「 引 力 」 。 家 長 不 適 當 的 管 教
方 式 , 例 如 , 單 方 面 要 求 子 女 , 又 未
能 以 身 作 則 ; 只 重 視 子 女 的 物 質 生 活
; 卻 未 能 照 顧 子 女 的 感 性 需 要 ; 以 打
罵 方 式 要 求 子 女 服 從 , 卻 未 能 與 子 女
溝 通 對 話 作 引 導 ; 要 求 子 女 凡 事 循 規
蹈 矩 , 避 免 行 差 踏 錯 , 但 卻 未 能 投 以
信 任 及 支 持 ; 只 懂 施 行 權 威 式 命 合 ,
卻 未 給 予 自 主 的 空 間 等 。 凡 此 種 種 ,
都 反 映 了 父 母 即 使 關 心 子 女 , 卻 施 行
不 得 其 法 , 面 對 子 女 離 家 不 歸 的 情 況
, 都 只 能 有 無 可 奈 何 之 感 。 可 見 支 援
這 些 家 長 及 提 供 有 效 的 「 親 職 教 育 」
, 實 在 需 要 。
目 前 , 「 家 庭 生 活 教 育 口 包 含 的 內 容
相 當 廣 泛 , 為 確 保 服 務 能 有 效 及 適 切
地 回 應 社 會 的 轉 變 與 要 求 , 政 府 應 考
慮 盡 早 對 推 行 己 經 超 過 十 年 的 「 家 庭
生 活 教 育 」 進 行 詳 盡 的 檢 討 , 以 確 保
有 關 的 人 力 、 服 務 方 式 及 資 源 , 足 以
應 付 社 會 所 需 。
( 三 ) 當 局 應
為 不 能 歸 家 的 青 少 年 提 供 宿 舍 服 務 ,
協 助 他 們 過 獨 立 的 生 活
對 於 一 些 處 身 於 未 能 提 供 正 面 支 援 家
庭 的 青 少 年 , 當 局 應 考 慮 協 助 他 們 ,
避 免 再 過 黑 夜 遊 蕩 的 生 活 。 一 個 可 行
的 途 徑 , 是 政 府 為 長 期 離 家 的 青 少 年
提 供 宿 舍 服 務 , 協 助 他 們 建 立 獨 立 的
生 活 方 式 。 這 些 宿 舍 可 由 專 人 管 理 ,
透 過 較 低 廉 的 租 金 , 離 家 少 年 可 以 租
住 宿 舍 , 過 群 體 但 又 獨 立 自 主 的 生 活
。 與 此 同 時 , 亦 可 安 排 專 業 社 工 人 員
, 為 這 群 宿 舍 住 客 提 供 成 長 或 輔 導 性
質 的 服 務 。 這 種 宿 舍 服 務 的 目 標 , 在
於 協 助 青 少 年 逐 漸 過 渡 至 獨 立 的 生 活
方 式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