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數據時代下保障個人私隱

 

青 年 創 研 庫 60

「 民 」專 題 研 究 系 列

大 數 據 時 代 下 保 障 個 人 私 隱

二 零 二 一 年 五 月 十 六 日

 


全 球 各 地 在 推 動 數 碼 個 人 身 分 的 發 展 迅 速 , 不 論 公 營 機 構 還 是 企 業   皆 積 極 利 用 大 數 據 分 析 和 人 臉 識 別 技 術 的 優 勢 , 促 進 公 私 營 服 務 的 效 率 和 方 便 性 。 由 此 可 見 , 大 數 據 時 代 下 , 這 領 域 未 來 大 有 發 展 潛 力 。特 區 政 府 近 年 來 亦 嘗 試 追 趕 國 際 步 伐 , 以 創 新 科 技 配 合 施 政 , 包 括 推 出 「 安 心 出 行 」 應 用 程 式 、 「 多 功 能 智 慧 燈 柱 計 劃 」 等 。 可 是 , 近 來 特 區 政 府 建 議 立 法 推 行 的 「 電 話 智 能 卡 實 名 登 記 制 度 」 、 「 起 底 」 刑 事 化 等 條 例 , 也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現 時 法 例 是 否 足 以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。 目 前 , 香 港 市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主 要 受 香 港 法 例 第 486 章 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( 《 條 例 》 ) 保 障 , 由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( 公 署 ) 負 責 監 察 《 條 例 》 的 施 行 。 《 條 例 》 生 效 至 今 , 一 直 被 指 在 個 人 資 料 的 定 義 及 保 留 時 限 方 面 過 時 ( 例 如 沒 有 「 被 遺 忘 權 」 ) , 而 在 資 料 外 洩 通 報 機 制 、 懲 處 權 力 、 規 管 資 料 處 理 者 等 方 面 亦 欠 缺 阻 嚇 力 , 加 上 公 署 沒 有 刑 事 調 查 及 檢 控 權 , 因 而 引 起 大 眾 對 公 署 在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方 面 的 工 作 成 效 有 所 疑 慮 。鑑 於 全 球 在 私 隱 領 域 的 快 速 發 展 ( 例 如 歐 盟 推 行 的 《 通 用 數 據 保 障 條 例 》 ) 、 本 港 市 民 對 私 隱 保 障 日 益 重 視 , 以 及 受 影 響 業 界 在 這 方 面 的 關 注 , 特 區 政 府 應 如 何 使 《 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》 在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、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、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問 責 機 制 等 方 面 的 法 律 條 款 更 與 時 並 進 , 進 一 步 發 揮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的 職 能 , 以 確 保 在 防 止 罪 行 、 保 障 公 眾 知 情 權 、 促 進 數 碼 科 技 發 展 , 以 及 保 障 市 民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之 間 取 得 適 切 平 衡 , 都 是 值 得 探 討 的 議 題 。 

本 研 究 嘗 試 透 過 了 解 現 時 市 民 對 使 用 創 新 科 技 與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的 取 捨 , 當 中 包 括 公 共 衞 生 、 維 持 治 安 、 新 聞 採 訪 等 範 疇 , 從 而 檢 視 監 管 商 企 和 團 體 ( 機 構 ) 收 集 及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制 度 , 期 望 找 出 有 助 改 善 現 況 , 在 大 數 據 時 代 中 , 有 利 平 衡 各 方 利 弊 的 建 議 。

 

研 究 主 要 結 果

  1. 因 應 大 數 據 分 析 技 術 與 人 工 智 能 系 統 的 急 速 發 展 , 香 港 在 保 障 市 民 私 隱 的 條 例 上 , 顯 得 落 後 。
  2. 目 前 私 隱 條 例 未 能 與 時 並 進 , 令 市 民 對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權 存 憂 慮 。
  3.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修 訂 惹 爭 議 , 需 平 衡 各 界 利 益 及 價 值 觀 , 在 保 護 個 人 私 隱 與 保 障 公 眾 利 益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。3.1 《 私 隱 條 例 》 在 個 人 資 料 的 定 義 過 時 , 亦 缺 乏 監 管 資 料 保 存 期 限 , 結 果 未 能 釋 除 市 民 對 使 用 「 安 心 出 行 」 應 用 程 式 的 私 隱 憂 慮 。3.2 《 私 隱 條 例 》 尚 未 修 訂 資 料 外 洩 的 通 報 機 制 , 亦 缺 乏 對 資 料 使 用 者 的 問 責 ; 「 電 話 智 能 卡 實 名 登 記 制 度 」 不 宜 推 之 過 急 。3.3 《 私 隱 條 例 》 尚 未 因 人 臉 識 別 技 術 對 私 隱 的 侵 害 而 加 強 對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的 保 護 , 結 果 令 市 民 對 智 慧 燈 柱 和 閉 路 電 視 有 私 隱 憂 慮 。3.4 市 民 同 意 打 擊 起 底 , 並 賦 予 公 署 更 大 權 力 ; 不 過 有 受 訪 專 家 擔 心 相 關 修 例 會 削 弱 本 港 的 言 論 自 由 和 新 聞 自 由 , 認 為 特 區 政 府 有 需 要 平 衡 公 眾 知 情 權 與 保 護 私 隱 。

 

研 究 主 要 建 議  

  1. 將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「 個 人 資 料 」 的 定 義 中 「 可 識 辨 身 分 」 的 個 人 資 料 的 例 子 , 延 伸 至 包 括 位 置 資 料 和 實 時 監 察 片 段 , 並 加 入 「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」 類 別 , 規 定 只 在 特 定 情 況 下 才 容 許 處 理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。
  2. 納 入 問 責 原 則 , 規 定 資 料 使 用 者 必 須 為 高 私 隱 風 險 項 目 進 行 資 料 保 障 影 響 評 估 , 並 由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負 責 審 計 及 批 出 認 證 。
  3. 為 「 起 底 」 受 害 人 設 兩 層 投 訴 處 理 程 序 , 以 「 通 知 及 移 除 」 制 度 保 障 網 上 內 容 營 運 者 的 利 益 。
  4. 優 先 修 訂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, 暫 緩 電 話 智 能 卡 實 名 登 記 制 度 。
  5. 研 究 為 初 創 企 業 設 「 科 技 監 管 沙 盒 」 的 可 能 性 , 考 慮 豁 免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的 罰 則 以 減 低 企 業 營 運 成 本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