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共居」─ 香港青年住屋的可行出路?

青 年 創 研 庫 44

「 社 會 與 民 生 」專 題 研 究 系 列

「共 居」—— 香 港 青 年 住 屋 的 可 行 出 路?

二 零 一 九 年 八 月 二 十 一 日

 

「 共 居 ( C o – L i v i n g ) 」 主 要 是 由 個 人 和 共 享 空 間 組 成 的 居 住 模 式 , 住 客 透 過 共 享 空 間 和 資 源 ( 例 如 共 用 廚 房 、 客 飯 廳 、 餐 具 等 ) , 以 減 低 租 金 和 日 常 開 支 。 同 時 , 住 客 也 可 透 過 「 共 居 」 的 居 住 模 式 增 進 彼 此 溝 通 交 流 , 互 相 學 習 , 從 而 建 立 人 際 網 絡 。

 

「 共 居 」 最 早 出 現 於 1 9 7 0 年 代 丹 麥 哥 本 哈 根 的 共 同 住 宅 計 劃 , 其 後 逐 步 推 廣 至 荷 蘭 、 英 國 等 地 , 近 年 已 普 遍 見 於 歐 美 , 甚 至 是 日 本 、 台 灣 和 韓 國 等 亞 洲 地 方 。 這 些 地 方 的 青 年 未 必 視 「 共 居 」 為 住 屋 問 題 的 長 遠 解 決 方 案 , 但 他 們 可 能 因 為 不 同 的 原 因 , 例 如 負 擔 能 力 、 生 活 方 式 的 選 擇 或 者 希 望 拓 展 人 脈 , 而 去 嘗 試 「 共 居 」 的 居 住 模 式 。

 

本 港 近 年 樓 價 飆 升 , 租 金 高 企 , 已 經 連 續 9 年 成 為 全 球 樓 價 最 難 負 擔 的 城 市 , 收 入 中 位 數 的 家 庭 需 要 不 吃 不 喝 2 0 . 9 年 才 能 買 得 起 一 間 房 屋1。 同 時 , 公 營 房 屋 的 供 應 也 追 不 上 年 輕 人 的 住 屋 需 求 , 在 2 0 1 8 年 , 約 1 2 萬 個 公 屋 配 額 及 計 分 制 申 請 者 中 , 5 2 % 的 申 請 者 為 未 滿 3 0 歲2; 而 2 0 1 7 年 約 5 5 , 0 0 0 名 居 屋 白 表 單 身 申 請 者 中 , 未 滿 3 0 歲 的 佔 6 7 % , 而 預 留 給 單 身 白 表 人 士 的 配 額 只 有 5 0 個 。 換 言 之 , 白 表 單 身 人 士 能 夠 獲 派 居 屋 單 位 的 機 會 只 有 約 0 . 0 9 % 。

 

在 公 、 私 營 房 屋 均 無 法 滿 足 青 年 的 居 住 需 要 下 , 造 就 近 年 「 共 居 」 居 住 模 式 的 出 現 , 成 為 不 少 年 輕 人 的 新 興 另 類 房 屋 選 擇 。 本 港 為 青 年 而 設 的 「 共 居 」 項 目 , 目 前 主 要 提 供 者 為 非 政 府 機 構 及 私 人 營 辦 商 。 另 外 , 特 區 政 府 於 2 0 1 1 年 的 施 政 報 告 中 提 出 青 年 宿 舍 計 劃 , 其 概 念 亦 含 有 「 共 居 」 中 建 立 人 際 網 絡 及 社 群 的 元 素 , 透 過 與 非 政 府 機 構 合 作 興 建 , 提 供 租 金 相 宜 的 住 所 , 以 滿 足 青 年 對 個 人 發 展 和 住 房 需 要 。 按 政 府 計 劃 , 本 港 將 有 6 個 青 年 宿 舍 , 預 料 落 成 後 可 以 為 青 年 提 供 共 2 , 8 5 6 個 低 於 市 價 的 租 住 宿 位 。

 

本 研 究 為 了 解 青 年 對 住 屋 模 式 和 共 居 概 念 的 看 法 , 在 2 0 1 9 年 5 月 至 7 月 期 間 , 透 過 實 地 青 年 意 見 調 查 , 共 訪 問 了 5 2 0 位 1 8 至 3 0 歲 的 香 港 青 年 、 2 0 位 參 與 的 個 案 青 年 訪 談 , 以 及 8 位 專 家 和 共 居 營 運 者 訪 問 , 同 時 亦 參 考 外 地 經 驗 及 透 過 專 家 和 共 居 營 運 者 訪 問 , 探 討 於 香 港 推 行 共 居 模 式 的 意 義 和 所 面 對 的 困 難 , 長 遠 冀 就 於 香 港 發 展 共 居 的 概 念 , 提 出 可 行 建 議 , 就 香 港 的 房 屋 問 題 尋 求 出 路 。


研 究 主 要 結 果

  1. 公 、 私 營 房 屋 均 未 能 滿 足 青 年 的 居 住 需 要 ; 政 府 需 另 覓 出 路 , 多 管 齊 下 , 以 應 對 青 年 住 屋 問 題 。
  2. 發 展 共 居 可 以 為 有 住 屋 需 要 的 青 年 提 供 可 負 擔 的 住 屋 選 擇 ; 同 時 , 也 可 以 更 有 效 地 利 用 社 會 閒 置 資 源 , 於 短 時 間 內 提 供 住 屋 單 位 , 紓 緩 青 年 住 屋 問 題 。
  3. 受 訪 青 年 肯 定 共 居 的 價 值 , 然 而 就 涉 及 私 隱 和 空 間 分 配 問 題 則 存 有 顧 慮 , 亦 是 青 年 考 慮 共 居 與 否 的 重 要 因 素 。
  4. 香 港 發 展 共 居 的 居 住 模 式 遇 到 多 方 面 的 障 礙 : 缺 乏 合 適 建 築 物 發 展 共 居 、 共 居 概 念 仍 處 於 探 索 階 段 、 建 築 物 相 關 法 例 的 限 制 以 及 難 以 促 進 共 居 社 群 互 助 交 流 。
  5. 政 府 可 先 考 慮 青 年 共 居 為 試 點 發 展 項 目 , 及 後 可 將 共 居 模 式 推 展 至 其 他 年 齡 群 體 。


研 究 主 要 建 議  

  1. 正 視 青 年 對 住 屋 的 需 求 , 多 管 齊 下 , 以 多 元 住 屋 模 式 紓 緩 問 題 。
  2. 有 效 運 用 不 同 社 會 資 源 , 推 行 共 居 先 導 計 劃 。2.1 利 用 部 分 房 委 會 工 廈 , 改 建 為 住 宅 用 途 , 推 行 共 居 先 導 計 劃 。2.2 提 供 協 助 , 鼓 勵 企 業 履 行 社 會 責 任 , 發 展 青 年 共 居 計 劃 。

    2.3 善 用 政 府 空 置 建 築 物 , 例 如 考 慮 優 先 使 用 空 置 校 舍 發 展 青 年 共 居 。

  3. 推 廣 共 居 「 共 住 共 生 」 的 概 念 及 其 建 立 互 助 社 群 的 意 義 。

 


1 Cox, W., Pavletich, H., & Hartwich, O. (2019). 15th annual demographia international housing affordability survey: 2019.

2 房屋委員會(2018):《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議事備忘錄——2018年公共租住房屋申請者統計調查》。網址:https://www.housingauthority.gov.hk/tc/common/pdf/about-us/housing-authority/ha-paper-library/SHC68-18TC.pdf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