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數據時代下保障個人私隱


大 數 據 時 代 下 保 障 個 人 私 隱

 

 

青 年 研 究 中 心 成 立 的 「 青 年 創 研 庫 」 , 日 前 公 布 第 60 項 研 究 報 告 — — 「 大 數 據 時 代 下 保 障 個 人 私 隱 」 。

 

結 果 顯 示 , 在 808 名 15 至 65 歲 本 港 居 民 中 , 整 體 傾 向 認 為 個 人 私 隱 重 要 , 平 均 分 為 6.66 分 。 然 而 , 他 們 對 個 人 私 隱 與 公 共 利 益 , 例 如 公 共 衞 生 、 社 會 治 安 、 科 技 發 展 和 公 眾 知 情 權 的 取 捨 , 取 態 則 略 顯 分 歧 。

 

此 外 , 逾 九 成 ( 92.5 % ) 受 訪 者 認 為 生 物 辨 識 資 料 ( 如 指 紋 、 面 部 圖 像 ) 屬 於 敏 感 個 人 資 料 ; 另 五 成 七 同 意 將 用 作 實 時 監 察 的 閉 路 電 視 攝 影 系 統 納 入 《   個 人 資 料 ( 私 隱 ) 條 例   》 (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) 的 規 管 ( 56.6 % ) 。

 

調 查 結 果 顯 示 , 六 成 六 ( 65.5 % ) 受 訪 者 支 持 將 「 起 底 」 有 關 行 為 定 為 刑 事 罪 行 , 另 近 六 成 ( 59.9 % ) 支 持 賦 予 私 隱 專 員 公 署 法 定 權 力 , 可 要 求 社 交 平 台 和 網 絡 移 除 起 底 內 容 ; 七 成 一 ( 70.8 % ) 更 同 意 公 署 應 該 有 獨 立 的 刑 事 調 查 權 和 檢 控 權 。

 

研 究 亦 指 出 , 合 共 五 成 二 ( 51.7 % ) 受 訪 者 ( 418 名 ) 正 考 慮 ( 25.5 % ) , 或 沒 有 下 載 ( 26.2 % ) 「 安 心 出 行 」 應 用 程 式 , 主 因 是 私 隱 憂 慮 ( 80.9 % ) 。 受 訪 專 家 指 出 , 現 時 《 私 隱 條 例 》 對 「 個 人 資 料 」 的 定 義 較 歐 盟 和 其 他 地 區 狹 窄 , 沒 有 涵 蓋 不 能 被 確 認 但 其 實 可 能 辨 識 個 人 身 份 的 資 料 , 例 如 位 置 資 料 等 , 亦 沒 有 規 管 資 料 保 留 時 限 。